五、加强文物科技创新
构建以技术创新为核心、以组织创新为支撑、以制度创新为保障的文物行业创新体系,支撑引领文物事业科学发展。
(一)提高技术预测预见能力,加强基础科学技术前沿研究
加强文物保护基础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重点开展文物领域技术预测、预见的方法研究,规划文物科技发展战略、重点领域和行动计划,制定技术路线图。开展文物价值综合研究、文物本体材料及制作工艺、文物病害、保护材料与文物本体作用机制等应用基础研究,重点推进以应用基础研究为先导的技术创新。支持文物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的理论、方法和模型前沿研究。
(二)加强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加快文物保护装备建设
开展考古调查与发掘专用技术、无损分析检测和多技术协同探测技术研发,构建考古现场保护体系。开展文物风险评估技术与方法、风险处置关键技术和出水文物、土遗址、壁画、石窟寺等成套保护技术及生物病害综合防治技术研发。开展书画、纺织品、陶质彩绘文物传统修复工艺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文物保护材料性能和保护效果评价方法研究,木结构建筑和历代书画传统工艺谱系研究。以博物馆和大遗址为对象,开展智慧博物馆技术支撑体系研究。深化“制造商+用户”、“产品+服务”发展模式,加强企业与文博科研单位、用户单位的合作,推进文物博物馆专有装备研发、推广应用、替代升级,形成文物保护装备产品系列。制定文物保护装备产品标准,建设国家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基地。
(三)加快急需标准制定,推进文物信息化建设
加强文物术语与编码等基础标准的制修订,加强文物数字资源采集、加工、存储、传输、交换、服务等通用标准的制修订,加强文物价值评估、风险管理、保护技术等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的制修订,完善标准复审制度,完成50项以上行业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进单位(实验室)标准、地方标准建设,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强化文物标准宣传贯彻,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全面推进文物保护、利用、管理、研究信息化整合共享工作,建设国家文物大数据库,建成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综合行政管理平台,完善文物部门政务公共服务系统,实现文物信息互联互通与数据资源共享共建。
(四)推广文物科技成果,构建多元化科研组织
促进文物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展文物科技成果的效果和适用评估,建立文物科技转移和成果扩散机制,发布重点文物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依托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及工作站、科技创新联盟,实施文物保护科技示范工程。鼓励社会科技资源参与文物科技创新,加强资源共享、风险共担、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建立实体研发组织与虚拟研发组织相结合的新型文物科技创新组织模式。建成30个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5个以上文物行业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培育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进入国家级研发基地序列,完善文物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和科研机构评价制度。
专栏4 文物科技创新应用工程
1.文物保护科技示范工程:依托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和可移动文物修复项目,围绕土遗址、彩塑壁画、石质文物、陶质彩绘文物、出水文物、竹木漆器、纺织品、纸质文物和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测调控、馆藏文物防震、遗产地风险预控等方面,实施20项以上文物保护科技示范项目。
2.智慧博物馆建设工程: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研发智慧博物馆技术支撑体系、知识组织和“五觉”虚拟体验技术,建设智慧博物馆云数据中心、公共服务支撑平台和业务管理支撑平台,形成智慧博物馆标准、安全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智慧故宫、智慧敦煌、智慧秦始皇陵博物院。
3.文物保护装备应用示范工程:研发水下考古机器人搭载平台、文物数字化装备和智能感知终端、智慧博物馆装备、文物素材再造设备和系统等前沿技术,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物保护装备。促进文物预防性保护、文物安全、文物运输、文物管理等专有装备应用。建设装备企业和文博科研、用户单位相结合的文物保护装备产业基地和应用示范区。
六、加强文物法治建设
坚持制度先行,完善文物法律制度,健全文物政策措施,落实文物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增强文物法律意识,提升文物法治水平。
(一)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文物普法宣传
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文物法律制度体系。落实《国家文物局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推动《文物保护法》和《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制定一批配合文物法律法规实施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做好文物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开展文物系统“七五”普法工作,深化文物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加强文物普法宣传员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法治宣传工作,促进文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二)坚持依法行政,深化文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深入推进文物领域“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优化文物行政审批流程,更新文物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行文物行政许可标准化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推进文物行政审批事项的标准化、规范化,实现文物行政审批事项在标准上规范、程序上简约、管理上精细、时限上明确。进一步明确文物部门的职责定位和发展定位,进一步规范文物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进文物部门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三)加大层级监督,强化文物行政执法督察
完善国家文物督察制度。构建“国省督察、市县执法、社会监督、科技支撑”的文物执法督察体系,依法督察地方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依法督办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公开曝光一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及时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开展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三年整治专项行动和长城执法专项督察,重大文物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充实文物行政执法力量。优化省级以上文物执法督察力量配置,落实市县文物行政执法职能,实现省市县文物行政执法主体全覆盖。完善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省级文物执法效能评估。建立全国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动态管理系统,建立岗位培训制度,提高文物行政执法人员素质。
规范文物行政执法程序。健全文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文物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文物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文物违法案件分级处置、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和约谈通报曝光机制。推广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文物案件通报、移送标准和程序。
提升文物行政执法能力。强化科技、装备在文物行政执法领域的应用,实施文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发挥国家文物局文物违法举报中心作用,建好用好“12359”文物违法举报热线,建立文物违法社会监督员制度,形成文物执法领域志愿服务机制。
(四)加强联合执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发挥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落实“两高”文物犯罪司法解释,完善联合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长效机制。提升全国文物犯罪信息中心的实战作用。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和文物建筑火灾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有效遏制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文物火灾事故高发势头。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水下文化遗产执法合作,开展多领域联合行政执法行动。
(五)严格责任追究,健全文物违法行为惩戒机制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建立健全文物领域守法信用记录制度,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专栏5 文物法治建设工程
1.文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建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执法监督管理系统,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执法监督在线巡查试点和执法终端建设试点,建设全国文物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开展不可移动文物执法遥感监测,抽查100个县域单元,对其文物消失或违法情况进行监测。推动5个文物资源密集城市建立文物安全保护志愿服务队伍,指导文物资源密集市县建立文物违法社会监督员制度。
2.文物宣传传播能力提升工程:围绕文物法律、重大政策、重要节庆、重要事件、典型案例和重要考古发现、文物保护利用重点工程、执法督察行动开展主题宣传系列活动。做好国际博物馆日全国主会场、中国文化遗产日主场城市活动。加强文物普法宣传,加大文物新闻发布力度,开展文物网络舆情监测。打造文物系统网络新媒体矩阵,开设文化遗产公开课,建设文物传播专家库和资源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