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层面:完善涉外经贸立法与司法
在国内法层面,“一带一路”法律保障体系应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与“一带一路”密切相关的涉外经贸法律制度建设;二是中国与沿线国家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及司法运用。
自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以来,通过在自贸区内各项深化改革或扩大开放的制度实验,中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在内的贸易投资法律创新体系。2016年8月,中国政府决定在辽宁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新设立7个自贸试验区,在更广领域、更大范围形成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试点格局,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中国不仅应将自贸试验区的成功经验适时转化为相关领域的国内立法,尽早修订《对外贸易法》、《外资企业法》等重要涉外经贸投资法律,还应及时推广至中国与沿线国家签订的双边或区域性自贸协定。与此同时,将“一带一路”形成的国际法规则及时吸收到国内自贸试验区制度之中,实现国内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法治建设的持续互动。
中国与沿线国家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及其司法运用对于降低“一带一路”法律风险、增强投资者信心也至关重要。在涉外民商事领域,中国的司法机构一方面创新现有涉外民商事法律制度,通过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相关案件,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大力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推动各国间的司法协助,解决司法管辖冲突、国际平行诉讼问题和司法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通过上述举措,形成了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的良好国内司法环境。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紧密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的特点和我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实践,借鉴国际先进司法理念,在管辖权、司法互惠、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外国法查明、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等多方面做出了创新性规定,彰显了中国以包容、开放的态度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化的决心和信心。
除自身努力外,中国应通过各种渠道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宣传中国涉外民商事法律及司法制度所取得的进步,还应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充分利用现有司法合作平台,建立“一带一路”司法论坛,就涉“一带一路”民商事案件面临的法律问题以及司法协助问题进行协商,共同丰富“一带一路”国内法内涵。
争端解决:需要国际国内机制结合
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带一路”法律保障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缺少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一带一路”将无法保持长期、稳定发展。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需要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深思谋虑,需要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与国内司法机制之间的有机结合。
首先,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许多国家是WTO成员,也与许多沿线国家同属《华盛顿公约》缔约国,WTO争端解决机制、《华盛顿公约》项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等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法律途径。此外,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还签署了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些协定中含有诸多争端解决条款和解决机制,应充分运用。在各方面条件成熟时,特别是符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共同意愿的情形下,可结合“一带一路”的特点,共同构建“一带一路”创新性争端解决机制。
国内司法机制对于“一带一路”民商事主体之间的争端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及投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而言至关重要,理应成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沿线国家应为此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司法协助与合作。
“一带一路”是中国在新的历史时期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提出的重大倡议,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响应,现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只有构建科学的法律保障体系,营造稳定的、可预见性的法治环境,才能确保“一带一路”建设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作者为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