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优化健康旅游政策环境
(十一)推进市场准入和行业规范建设。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放宽市场准入。研究不同类型健康旅游服务机构标准,规范机构基本标准和审批程序,加强开办支持和服务指导,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旅游服务业准入制度,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开展医疗服务的,要纳入医疗机构统一准入管理。建立健全国际医疗服务标准、国际医疗服务指南等相关制度。鼓励中医机构进行国际认证,加快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和诊疗服务规范体系,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标准化和专业化。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制定和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完善规划调控方式,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
(十二)健全健康旅游法治和监管体系。系统梳理并健全完善健康旅游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可能存在的医疗责任划分、行业监管等问题。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推行属地化管理,依法规范健康旅游服务机构及个人从业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无证行医和违法经营行为,保障群众健康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十三)完善健康旅游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加大对健康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在用地、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支持健康旅游服务机构按规定开展适宜医疗技术,加强对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和指导。完善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健康旅游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健康旅游服务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强化监管,严禁改变用途。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十四)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健康旅游产业,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适合健康旅游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健康旅游产业链整合。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旅游领域创新性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十五)健全人力资源保障机制。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职业院校,规范并加快培养护士、护理员、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医学英语、营销运营等从业人员。加强针对健康医疗服务机构、国际旅行健康咨询机构、旅游服务机构等相关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语言培训,提高健康旅游的服务品质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技术及服务人才有序流动的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等给予支持。
(十六)建设诚信服务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建设诚信服务制度。引导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自觉开展诚信服务,守法经营。支持健康旅游相关行业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制定行业自律准则和标准,规范行业发展,推动健康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
五、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康旅游发展部门协作机制,统筹协调健康旅游发展涉及的医疗卫生、旅游等方面的政策,推动健康服务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各地要将健康旅游作为发展健康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科学规划,积极探索,推进健康旅游产业发展。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
(十八)推进试点示范。选择一批具备良好资源条件、具有前期工作基础、符合政策支持方向、地方积极性较高的健康旅游项目,建设各具特色的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形成稳定的健康旅游客户群体市场。同时,在行业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先行先试有关政策措施,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坚决避免脱离实际、一哄而上、盲目重复建设,杜绝成为简单园区建设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十九)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健康旅游产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发展经验。加强与国际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提升我国在相关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大力引进国际专业人才、管理技术和经营模式,提高我国健康旅游产业的技术和发展水平。积极发挥援外医疗队在健康旅游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旅游局
国家中医药局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