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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司法保护问题
关键词:中国一带一路网  来源:  时间:2015-11-25

中国一带一路网: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习近平主席于20139月首次提出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的设想,并于2013 10月出席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期间提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201311月,“一带一路”战略构想被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 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在2014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被列为2015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提出后,国内相关地区积极响应,纷纷开展研究工作,为“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和规划建言献策。然而,相关研究工作主要集中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政治、经济、文化问题,因为“一带一路”战略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各国制度的差异势必在司法的保护问题上存在碰撞和冲突。如何合理地运用司法保护为“一带一路”战略 的保驾护航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 “一带一路”建设的意义
“一带一路”建设是在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把握我国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对外开放的新举措,也是基于新安全观的周边外交大战略,表明新一届党中央在处理新型国际关系中的统筹兼顾与创新发展理念。目前各界对其战略意义认识仍然不足,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让全世界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民和企业更多的了解,使“一带一路”建设能够稳步推进,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提升中国影响力的战略举措。“丝绸之路”是中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的标志,开启了中国与西方文明的交流通道,彰显了中华民族的开放精神,具有深刻的历史文化底蕴,以此作为我国推动与亚欧区域合作的“倡议”,既可以向国际社会宣示中国 “和谐包容、互利共赢、合作诚信”的开放理念,也能够淡化谋求区域合作主导权的意图,降低“中国威胁论”的负面效应,依照古丝绸之路的方向,“名正言顺”拓展我国与中亚、南亚及中东欧的合作,逐步提升我国在区域经济合作中的影响力。新一轮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当前,我国的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都面临着新的突破,而欧美等国却加强了对中国崛起的限制,美国推动的TPPTTIP谈判,以高端开放为契机,企图掌控和影响下一轮国际贸易规则主导权,已对我国构成新的挑战和威胁。“一带一路”建设是突破这一压力的重大战略设计,通过拓展与亚欧市场的合作,推动市场多元化战略,

降低对欧美日市场的依赖,不仅为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赋予了新的内容,也为沿海、内陆、沿边新一轮对外开放指明了方向和着力点。中国经济升级的战略引擎。我国中西部


地区改革开放由于起步较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而中国经济的全面振兴及中国梦的实现离不开中西部整体发展水平和竞争力的提升,“一带一路”建设,将形成中西部地区与中亚、东欧、西亚的新商贸通道和经贸合作网络,带动内陆沿边扩大向西开放,既有助于拓展中国经济发展的腹地,也可以激活内陆和沿边地区的经济发展活力,推进中西部的开放型经济发展进程,形成中国经济的新增长极。


二、“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下的司法保护策略

(一)加快启动“一带一路”建设的具体工作。要本着先易后难,由近及远,因势利导,顺势而为的原则,在现有的发展基础上,能干的先干起来。首先,国家层面应尽快出台“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任务和发展方向,停止相关部门出台具体的产业布局规划,制止地方政府与“一带一路”相关的盲目规划与过度投资。其次,要确定重点领域优先推动,对中亚地区,加强与其在能源、原材料、机械、农业等领域经贸合作;对中东欧地区,加强与其在机械装备、农业、能源、金融等方面的产业内贸易和双向投资;对南亚国家,要对其在基础设施方面加大投资。第三,选择参与热情高,与中国经贸合作基础好,对中国依赖性和互补性强的国家优先推动,并使先期加入的国家能获得较大的利益,使这些国家成为样板和示范,吸引其他国家主动参与。第四,为企业提供相关国家的投资合作指南,使企业自行选择适宜的贸易和投资地区。第五,要扩大文化贸易,输出中国文化,引进亚欧文明。

(二)立足国情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司法保护“一带一路”建设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政策的引导。政策、法规的制定应立足国情,“十二五”期间虽然我国


的科技创新能力、司法保护保护水平显著提升,但仍应将我国定位在“发展中的大国”的地位。在制定法规时,不应盲目向发达国家看齐,不能过度追求各项指标。 就司法保护保护强度或标准而言,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策略,要根据我国在某行业或某领域的发展水平区别对待,实施强、弱相济的策略。在引进外来法律时,要做好外来法律制度的本土化工作。在政策制定方面,要有明确的导向性,使国家政策向重点扶植的产业倾斜,逐步引导创新主体参与到国家重点保护的行业或产业中去。


(三)建立“一带一路”司法保护信息平台。实现对各国、各行业司法保护动态的实时披露和追踪,对行业的维权情况及时予以通报,为创新主体分享信息提供途径,同时应拓展信息平台的应用方向,加强司法保护预警分析、知识产权导航项目的建设,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保护建议。与此同时制定高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为化解风险,要求企业在司法保护运用过程中要实时进行追踪、评估,做好预警分析,当存在侵权风险时,学会利用司法手段和谈判策略化解风险。我国也应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管理手段。努力建设“一带一路”区域司法保护一体化制度“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伴随着区域一体化的推进,合理的区域一体化规则应能够很好地与国际规则相融合,在满足国际司法保护最低保护标准的基础上,又能根据区域内各国保护水平的差异实施区别保护,实现区域内各国在司法保护上的互利共赢。构建合理的区域一体化规则,坚持相互尊重、互帮互助、合作共赢的原则,允许不同国家实施不同的保护策略,确保规则的公平、合理。避免出现区域闭门造车的现象,要与时俱进,积极融入国际体系,为区域内的司法保护成果走向世界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法治是重要保障,而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中国应加强与沿线各国的司法政策和工作规划的协调,在条件成熟时加快制订双边和区域性的司法合作协议,借此与各国司法机制实现良性有效的对接,从而为 “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我国法院还应借助公正高效地审理

涉“一带一路”的案件,为“一带一路”打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因为“一带一路”战略的核心是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和区域内的良好合作,因此最重要的是经贸问题。这包括优先推进包括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通道建设、全面提升包括优化贸易投资结构、培养贸易和投资活动的新增长点,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的商业形态,发展现代服务贸易等内容在内的经贸合作水平。在推进过程中应特别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要正确理解和把握自贸区建设有关“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处理好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行政审批之间的关系、及时修订和调整相关司法政策等内容,紧跟国际经贸领域和我国对外谈判工作的最新发展和趋势,必将有利于我国进一步拓展对外贸易和投资。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水平参差不齐,文化差异大,有些国家国内的政治连续性和稳定性也较差,利益诉求多元等,使得各国间的司法合作非常有必要。沿线各国讨论国际司法协助,切实保障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探讨并加强区域司法协助,配合有关部门适时退出新型司法协助协定范本等,这正是新形势下对司法协助工作的新要求。


根据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对方国家承诺将给予我国司法互惠等情况,可以考虑由我国法院先行给予对方国家当事人司法协助,积极促进互惠关系的形成,积极倡导并逐步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范围。这是非常进步的理念和提法,有别于以往的实践,即在承认与协助外国司法判决或裁决时,在发现对方没有给我国互惠先例的情况下,往往不予承认和协助。这种做法忽视了一个基本问题,即互惠从哪里开始的问题。如果均要求对方国家的法院先协助本国的当事人,则互惠永远不可能存在。这就要求我国的做法要进步务实。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 真正抓住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的精髓,鉴于这是在国际法各领域最通用的条约解释方法。事实上,也只有这样做,才能更好地加强我国涉外民商事判决或裁决的推理和说理,并真正增强案件审判中国际条约和惯例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同样的亮点还表现在对合同严守、禁止反言等国际公认的法律价值理念和法律原则的承认。

可以期待,我国法院的判决或裁决将有望逐步做到更加全面严谨的论证说理。在此过程中,走出去的企业难免与当地企业发生纠纷需要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将


非常需要我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要支持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如何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减少涉外司法管辖的国际冲突、妥善解决国际间的平行诉讼等问题提出了清晰明确的指导方针,值得认真研读和思考。


就我国具体而言,司法对“一带一路”战略的保障作用至少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为“一带一路”营造公平公正、健康高效的经济环境。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的原则能否得到严格贯彻,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诉讼地位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涉外案件的审判能否及时依法进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全面保护,他国的有效裁判文书能否得到善意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都直接关乎我国的法治形象,进而又影响到“一带一路”相关参与主体对我国投资及贸易环境的评价,因此,公正、高效的司法是保障“一带一路”战略健康经济环境必不可少的要素。二是为“一带一路”战略打造和谐稳定、开放包容的社会环境。恐怖暴力犯罪、民族分裂活动以及宗教极端活动等是影响国家和区域间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对“一带一路”的有序推动构成重要的威胁,因此,只有通过刑事审判工作的加强和沿线国家刑事司法合作的深化才能形成对这些破坏因素的高压态势,奠定“一带一路”战略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基于上述认识,“一带一路”战略对我国司法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积极回应“一带一路”战略中外参与主体的司法需求。具体来说,“一带一路”战略中外参与主体的司法需求涉及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涵盖了从案件的立案管辖、审理判决到裁判文书的国际司法协助及法院对仲裁的支持等各个层面。(来源:中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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