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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建设助推“一带一路”战略
关键词:中国一带一路网  来源:  时间:2015-11-11
    中国一带一路网消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多领域互利共赢的务实合作,打造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开放的全面开放新格局。坚持开放发展、融入世界经济,稳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是“十三五”规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带一路”构想是党和国家根据世界形势的深刻变革提出的重大战略,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大战略,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新模式,是中国经济外交的新名片。“一带一路”战略是一项需要沿线国家和地区长期共同努力才能完成的综合系统工程,需要政治、经济、人文、外交等各个方面的资源和条件整合,其中法律保障是不可或缺的必备条件。

    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消弭“一带一路”建设的干扰因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存在着复杂的民族宗教矛盾,非传统不安全因素突出,加之西方国家煽动的“颜色革命”浪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三股势力”滋生蔓延,将对“一带一路”建设产生一系列挑战和诸多涉外法律问题。要应对这些不利因素,仅凭一地一国之政策实难奏效。国际法治是国际治理的新常态,必须借助法律制度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的规范,及时完善相关条约或协定并建立实施保障机制,凡缔约国家不得违反或随意更改条约和协定所附加的义务,进而防范各种干扰因素的消极影响。

    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引领“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开展。经济要发展,法治须先行。加快“一带一路”建设,迫切需要沿线国家制定相关的经贸法律制度,合理分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法治建设是“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基础条件。只有通过成立区域国际组织、制定国际组织章程、沿线国家签订经贸协定等法律方式,才能确保“一带一路”建设的长期稳定发展。例如:在贸易投资领域,沿线国家应通过协商,以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等形式,逐步消除相互之间的投资障碍和贸易壁垒,实现区域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在交通设施建设领域,沿线国家应依据资源禀赋、经济规模、人口数量等条件,共同商议交通路线、建设标准和站点分布,提高货物流转效率和商品通关速度,实现区域贸易投资的便利化。在金融领域,应以建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丝路基金建设为契机,将国际金融法的最新成果和现有国际金融机构的成功经验吸收到亚投行的运营管理中去,实现区域贸易投资的法治化。

    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协调“一带一路”实施的法律冲突。为规划和对接“一带一路”建设,沿线国家将会适时出台相关国内立法和缔结域外条约,由于制定主体不同、法律制定情势和关注点的差异,沿线国家国内法之间、国内立法与条约协定之间、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之间势必产生抵牾,这些法律冲突将制约“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因此,应当尽快建立有效的裁决机制,减少和规避沿线国家存在的法律冲突现象。一是确立强行法优先适用原则。当沿线国家之间缔结的条约或协定发生冲突时,当沿线国家国内立法与相互间缔结的条约、协定发生冲突时,国际强行法应该优先适用。二是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当出现法律冲突时,不能仅考虑法律形式上的冲突,而需要本着合作共赢的精神进行利益平衡,以确保各方合法利益的充分实现。

    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化解“一带一路”各方的纠纷争端。“一带一路”战略涉及65个国家之多,囿于沿线各国经济、政治、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差异,不可避免会产生矛盾。存在争端并不可怕,关键要有法律机制能够及时化解争端。沿线国家要充分利用既有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例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之间可诉诸世贸组织机制解决纠纷;“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的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之间可援用ICSID机制化解矛盾。沿线国家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考虑参与方的可接受程度、争端机制的可操作性、裁决结果的可执行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解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纠纷争端的区域性国际法律机制。突出沿线国家国际司法合作,构建沿线国家司法协助机制,推动沿线国家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为“一带一路”战略顺利实施保驾护航,营造公正、高效、透明的区域合作发展法治化营商环境。(来源:宁夏日报 作者系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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