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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进展好于预期 国际仲裁渐成首选
关键词:中国一带一路网  来源:  时间:2016-09-02
    中国一带一路网消息:“虽然‘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初期外界有一些质疑的声音,但目前的进展却好于预期。”中联办经济部副部长杨益9月1日在出席香港“一带一路”论坛时表示,从顶层设计而言,国家已成立了“一带一路”工作领导小组,发改委、外交部、商务部牵头,各省市成立相关落实工作机制。 

    他透露,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及国际组织参与,中国已与30多个沿线国家签署“一带一路”合作协议,与20多个国家开展国际产能合作,一批有影响力的标志项目逐步落地,包括中巴经济走廊、中老、中泰铁路、雅万高铁等。 

    “十三五时期将是‘一带一路’倡议从起步到提速的关键阶段。”杨益说。他指出,从短期来看,将主要集中在战略对接、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建设,中期为贸易、投资和产业合作,而长期则是加强人文交流。 

    在基础设施投资次序上,杨益表示将大致遵循“先陆路后海路、先铁路、公路后港口,地域上由近及远”的原则,最先规划联通中国与南亚、东南亚、中亚之间的高铁网络,优先部署连接中国与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缅甸、柬埔寨、蒙古、塔吉克斯坦的铁路、公路项目。 

    承包商应防范多重风险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郑若骅在论坛上表示,“一带一路”项目大部分为承包商牵头,背后有一个团队来配合的方式进行。在项目竞标、建设周期等过程中,承包商可能面临不同的风险。 

    她指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将涉及大量政府采购活动。在投标阶段,一些东道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因此项目承包方必须遵守相关的国际性协议。 

    同时,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可预测性法律风险。因此,她建议承包商需要聘请东道国当地的法律顾问。 

    此外,她透露,近年来亚投行、世界银行等机构对提供融资项目的承包方或设计方本身的公司治理透明度、管理制度有一定的要求。 

    “这些机构在防止共谋、欺诈、贿赂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以世界银行为例,一旦承包商被发现涉及相关行为,制裁委员会将对企业做出严格的制裁,并严禁其在某一时间段内参与任何世界银行相关项目的投标。”郑若骅表示。 

    据新华社去年5月报道,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表示,有12家中国企业上了世界银行的“黑名单”。 

    作为世界银行制裁委员会的成员,郑若骅透露,根据世界银行的规定,此类制裁同样适用于世界银行团体的其他多边合作银行,“这意味着一旦上了世界银行的‘黑名单’,所有开发银行的项目均不能参与。” 

    国际仲裁耗时耗力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跨境建设相关的争议必然大量增加。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国际仲裁和调解正在逐渐成为主流的争议解决方式。 

    如果合同协议里没有争议解决条款,那么很有可能中国企业唯一的选择就是在该国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一些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善,可能无法很好地保障中国企业的合法利益。 

    由于一些国家的法官没有和建筑相关的专业知识,通常不能有效解决争议。某些严重情况下,被告可能会在诉讼过程当中转移资产。即使最后中国企业拿到了当地法院的判决,却发现这个判决在境外很难执行。 

    相比在东道国法院提起诉讼,国际仲裁和调解则具有多种优势,包括整个仲裁过程都是保密的,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双方可以共同选择一个中立的地点和制度作为解决争议的途径,而不需要被动地使用陌生的、低效率的制度。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仲裁程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仲裁的裁决可以在全球156个国家执行。 

    然而,某港资项目工程公司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透露:“我们四年前在泰国进行项目仲裁,其间换了三位仲裁员,过程十分痛苦。不管最后仲裁的结果如何,最后都是输家。” 

    “国际仲裁的确耗时耗力,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资源,一般仲裁涉及的金额较大,在数百万美元以上。但通常耗到谁也不是赢家,但目前来看也没有其他的选择。”孖士打律师行合伙人陈宇文坦言。 

    众所周知,香港是亚洲最受欢迎的仲裁地之一。根据GlobalArbitrationReview的GuidetoRegionalArbitration2016,香港在仲裁地点上排名首位。 

    郑若骅透露,去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共有大约22.2%的案件涉及建筑工程的争议,其中大部分涉及中国公司和业务,有9.48%案件以中文作为仲裁语言,大约14.66%的案件以中英双语处理。目前,该中心共有328位擅长处理建筑工程争议的仲裁员。 

    同时,为了提高仲裁的效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允许追加新增当事人,比如在承包商和业主的仲裁案中追加分包商,并将涉及同一个项目的多个仲裁案进行合并。 

    为了在仲裁程序启动前更好地实现财产保全和防止财产转移,2013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增了“紧急仲裁员程序”(Emergencyarbitratorprocedure),在这个程序下,仲裁中心会尽量在收到申请后2天内指定“紧急仲裁员”,该仲裁员需要在15天内作出决定。这是一个为了处理紧急申请而设立的特别程序,在这个规则下,即使仲裁庭还没有组成,当事人也能获得临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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