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双方高度评价两国金融合作呈现的积极发展态势,强调应进一步挖掘金融合作潜力。为此,双方商定:
——支持双方在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金融合作分委会和中俄金融对话框架下,促进双方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合作,以及保障两国经济实体间不间断结算方面作出的努力。
——支持在双边贸易、投资和借贷等经贸往来中扩大本币计价结算,便利双方经济主体的经贸往来。支持中俄金融机构包括根据2019年6月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结算和支付的协定》,相互开立账户,包括本币账户。
——欢迎两国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在两国金融市场发行债券,支持两国交易所就吸引对方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进入本国资本市场和发行以两国本币计价的新金融工具等方面开展合作。
——重视满足经济实体需求的本币流动性来源,强调包括俄罗斯人民币清算行在内的两国基础设施组织和金融机构在上述方面发挥的作用。
——支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签署涵盖银行和保险领域的最新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继续支持上海黄金交易所与莫斯科交易所在谅解备忘录框架下开展合作,以及欢迎俄罗斯全国金融协会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签署谅解备忘录并在其框架下共同推进合作。
——支持两国评级机构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开展商业合作,为两国发行人跨国投融资活动提供评级服务。
——加强支付系统和银行卡领域合作。
——深化在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的双边合作,特别是加强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以及欧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框架内的沟通与合作。
——推动保险和再保险领域合作,包括支持中俄免签游客保险发展。支持两国保险和再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之间的合作,推动扩大本币结算,就保险业数字化、灾害风险管控开展经验交流。
——认为审计合作对加强两国金融市场合作具有重要意义,积极推动两国审计准则等效。
——俄罗斯作为2021年金伯利进程闭会期间和全会的主席国,中方支持俄方关于保障全球钻石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倡议。
五、双方指出,中俄能源合作具有互利性、战略性和长期性,愿继续巩固和发展两国能源伙伴关系。为此,双方商定:
——深化能源领域全方位合作,包括油气勘探、开采和加工,液化天然气合作项目实施,稳妥做好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运营,持续推进俄其他天然气管道输华项目商谈,推动能源领域现有政府间协议逐步落实,并研究该领域合作新模式。
——支持执行好现有电力合同,支持中俄企业联合参与包括第三国境内的电力项目,共同发挥科技潜力,交流先进经验和技术。
——推动两国企业在煤炭工业、可再生能源、能源装备等领域开展合作。
——支持双方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煤炭贸易合作。
——在中俄能源商务论坛等成熟的专业平台框架内开展能源领域对话。
——落实好2018年6月8日达成的核领域一揽子合作项目,按照互利和利益平衡原则,进一步巩固深化核领域合作,支持有关部门积极磋商《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和俄罗斯国家原子能集团公司关于和平利用核能领域一揽子长期合作纲要》。
——继续在油气、电力、煤炭等能源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六、双方高度评价中俄人文合作取得的成果并将推动两国人文交流取得更大进展。为此,双方商定:
——开展疫苗研发等联合科研项目和成果信息交流,继续积极推进两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合作。
——于2021年举行传染病暴发应急联合演习。
——开展传染病防治合作,预防边境地区和口岸出现传染病疫情,做好卫生和流行病信息通报。
——落实《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益监督局关于加强居民卫生防疫保障的合作协议》。
——充分利用各种渠道,持续加强科研、医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才联合培养方面合作,扩大两国医疗和教育机构间协作,加强人员交流。
——继续在事关两国人民健康的肿瘤学、妇幼保健、眼科学及现代医疗科学等其他重要问题上保持合作。
——加强在国际组织(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框架下的卫生协作。
——努力保持2020年中俄留学交流人员已达10万人的水平。相互派员参加培养高科技人才的中俄长期留学项目,在中俄高校联盟框架下开展校际合作,推动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不断发展,设立各类科研中心,吸引顶尖学者就两国优先发展领域开展研究。
——积极在相互语言学习问题上开展协作,鼓励在华俄语教学以及在俄汉语教学,确保学习者获得高质量学习材料。
——发展普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及补充教育领域的合作,加强两国中小学交流。
——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俄罗斯联邦教育部关于儿童补充教育与组织儿童康复疗养合作的备忘录》。
——结合教育领域合办活动的成功实践,继续组织中俄儿童创意节、暑期夏令营等活动,促进两国儿童间的友谊和相互理解,加深其对两国传统和文化的认知,激发其学习汉语和俄语的兴趣。
——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与俄罗斯联邦文化部2020-2023年合作计划》,支持文化领域开展高质量双边合作。
——继续互办电影节活动,加大互相引进商业影片力度,支持中俄合作拍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扩大两国游客往来,加强中俄旅游主管部门、旅游业协会及旅行社之间的合作,商签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在华举办2021年第九届中俄夏季青少年运动会和2022年第三届中俄冬季青少年运动会,在筹备和举办成都2021年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和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过程中加强合作,共同落实“丝绸之路”国际汽车拉力赛项目,反对将体育问题政治化,并将在《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框架下共同开展工作。
——将媒体、新闻报道、电视节目互播、信息交流、新媒体平台协作等领域的政策交流作为下一步重点合作方向,推动中俄主流媒体面向两国观众和国际信息空间客观全面地报道国际热点问题。
——继续落实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媒体合作分委会2020-2021年度工作计划及各项共同活动,支持媒体领域开展高水平双边合作。
——推动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合作制作电视片的协议》。
——扩大在档案领域的合作,支持举办历史档案展览、出版档案文献汇编,促进档案工作经验交流。
——进一步巩固中俄青年友好及职业交流,支持两国青年组织开展“中俄青年友好伙伴”交流活动。
——深化在青年创业创新领域的合作,落实“中俄青年创业孵化器”等国际交流项目。
七、双方高度评价共同纪念二战欧洲和亚洲战场战胜德国法西斯和日本军国主义75周年系列活动,强调中俄两国坚决反对篡改历史、美化纳粹和军国主义分子及其帮凶的图谋,坚决反对篡改《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文件对二战作出的定论。
双方商定继续就保护两国境内烈士纪念设施保持密切合作,尽快签署相关新的政府间协议。
八、双方对中俄地方合作不断发展感到满意,愿继续深入挖掘合作潜力,巩固两国关系大局。为此,双方商定:
——加强两国地方联系和相互交流,落实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地方领导人论坛和年度中俄地方合作论坛等框架内的各项活动。
——在中俄地方合作交流年(2018-2019年)成果基础上继续定期举办其中一些最富成效的活动。
——切实落实中国东北地区和俄罗斯远东及贝加尔地区政府间合作委员会框架内达成的各项协议,包括《中俄在俄罗斯远东地区合作发展规划(2018-2024年)》。
——落实中国长江中上游地区和俄罗斯伏尔加河沿岸联邦区地方合作理事会框架内达成的各项共识,进一步深化两地区经贸、人文等各领域合作。
——在双方现有地区间合作机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在中俄其他地区间建立联系的前景。
九、中俄边界问题已彻底解决,两国边境地区已成为稳定、和睦、合作和互助的纽带。双方指出,应充分挖掘中俄边界联合委员会潜力,就推进跨境基础设施建设、跨界水体监管、打击跨境犯罪、维护界线清晰、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等各项边界议题进一步加强协作。
双方商定恢复中俄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水联合委员会的正常工作,积极推动就黑瞎子岛地区(塔拉巴罗夫岛和博利绍伊乌苏里斯基岛地区)周围水域航行达成协议,继续就中国船只经图们江出海航行事宜,包括航行规则制定、图们江下游生态环保和旅游合作等,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加强沟通。
十、双方高度重视“一带一路”倡议同大欧亚伙伴关系倡议并行不悖,协调发展,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与欧亚经济联盟对接,在欧亚空间推动开放、平等、共赢的合作。
双方确信,中俄及欧亚各国的共同努力将有助于成功发展经济走廊,系统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有序拓展能源合作,增强数字经济领域有效互动,促进欧亚地区贸易和投资,加强健康领域互利合作与交流。这对人类社会尽快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消极影响、助力区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高度评价于2020年10月28日举行的《中国与欧亚经济联盟经贸合作协定》联委会首次会议成果,该协定标志着欧亚经济联盟与“一带一路”倡议对接工作迈入新阶段。各方愿积极致力于推动落实该协定,保障各方企业相互市场准入、扩大农产品贸易,开展技术法规领域对话。
十一、在筹备和举行中俄总理第二十五次定期会晤期间通过或签署了以下文件:
——《中俄总理第二十五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中俄投资合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纪要》;
——《中俄能源合作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纪要》;
——《中俄人文合作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纪要》;
——《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纪要》;
——《中国东北地区和俄罗斯远东及贝加尔地区政府间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纪要》;
——《中俄在俄罗斯远东地区合作发展规划(2018-2024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关于自动交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间进出境货物信息的备忘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俄罗斯联邦知识产权局合作谅解备忘录》;
双方商定,中俄总理第二十六次定期会晤将于2021年举行,具体时间、地点将通过外交渠道另行商定。
本联合公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总理米舒斯京于2020年12月2日共同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