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典型案例简析
最高院发布《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到8个典型案例中,对可能涉及的法律冲突与解决进行分析:
一、焦点法律问题是确定合同关系的准据法。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哪国的法律订立、管辖和解释,以及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选择《公约》作为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而当事人所在国是否均为《公约》的缔约国确认。
二、涉及的交易类型和引发的争议较为复杂,具有针对性地适用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等多边法律规定。这些法律制度既包括多边或者双边国际条约,也包括沿线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如欧洲联盟、上海合作组织、东南亚联盟等,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所属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基本文件和安排的限制和影响,这也使得法律冲突问题更为复杂。
三、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司法原则
第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法律适用法》对于当事人选择准据法的权利有两个限制,一是“依法”,即以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允许当事人选择准据法为条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涉及较多的贸易服务合同、侵权、代理、知识产权等私法领域均允许当事人选择准据法;二是“明示”,即要求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的意思表示直观、明确,加强了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
第二、国际条约效力优先原则。但是,私法领域中的国际条约多数具有任意法的基本特征,即允许当事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是私法自治原则的进一步体现。值得一提的是,最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明确指出《〈公约〉判例法摘要汇编》并非公约的组成部分,其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但在如何准确理解公约相关条款的含义方面,其可以作为适当的参考资料。
第三、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原则。不允许当事人选择,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也不必通过本国冲突规则的指引而予以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
第四、《法律适用法》确立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法院解决法律适用冲突的审判职能
第一、在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查明和认定外国法的内容是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前提。
第二、法院对于法律适用是否有释明义务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通常认为在涉外案件中,法院首先应当确定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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